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儿童在园期间的生活环境安全、卫生、健康。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共同监督和指导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进行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操作,食品采购需索证索票,保证食材新鲜、无污染,烹饪过程规范,餐具清洗消毒到位。
第六条 定期对玩具、教具、寝具等物品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病菌传播。
第七条 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 健康检查
第八条 新入园儿童须接受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在职员工也需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九条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不适合集体生活的儿童,应劝导其暂时离园治疗,待痊愈后方可返回。
第十条 定期组织儿童进行视力、听力、牙齿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早期发现问题,及时干预。
第四章 疾病防控
第十一条 制定详细的疾病预防计划,包括疫苗接种、季节性流感防控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 在传染病高发期,加强晨检和午检力度,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诊治,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设立应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定期培训教职工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评估各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具体内容概述。希望各托儿所和幼儿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