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 本单位鼓励和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但必须确保经营活动与公职身份无冲突,且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建立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需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投资情况以及参与的营利性活动,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对于可能因个人或家庭成员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加强监督审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政策法规的认识水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单位领导负有监管责任,在明知下属存在违规行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情况下,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本单位可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健康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