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云南省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这些工程包括住宅、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公共设施。
第二条 质量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结合云南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质量评定细则。评定内容涵盖工程设计、施工过程、材料使用、竣工验收等多个方面。
第三条 评定程序
1. 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
2. 初审: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现场核查:通过初审的项目需接受现场检查,核实实际施工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条 激励措施
对于获得优良等级评定的工程项目,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后续招投标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评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推动云南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建筑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