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的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或篡改预算数据。
二、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以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为依据,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作任务以及财力可能等因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四条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和金额,并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预算执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超支。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定期向领导报告预算执行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四、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于绩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或取消其后续支持。
五、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也应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独立审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体系,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