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救助与帮助。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中符合特困人员条件者。
二、认定标准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而言:
1. 无劳动能力:指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者;
2. 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者;
3.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法定义务人死亡、失踪、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者。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调查:受理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并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实际情况;
3. 公示结果: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组公示七天;
4. 确认资格:如无异议,则正式确认为特困人员,并纳入相应救助计划。
四、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救助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关爱特困群体活动中来,共同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对于已经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但后来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回款项。
以上就是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本《办法》能够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最需要帮助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