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用于监测企业或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各种自动化设备和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设施安装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数据采集传输是否真实可靠;
- 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 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现象;
-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核实以下信息:
- 设备型号、规格及其技术参数;
- 运行状态记录表单;
- 维修更换台账;
- 最近一次校准日期及结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检查前准备:
- 明确检查对象名单;
- 准备必要的工具材料;
- 制定详细检查计划。
第七条 实地检查:
- 核实基本信息;
- 查看实物状态;
- 访谈相关人员;
- 收集必要资料。
第八条 结果处理:
- 编写检查报告;
- 提出整改建议;
- 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故意破坏或擅自拆除监控设施;
- 提供虚假数据;
- 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条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操作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水平,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