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一、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规定,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2. 公平公正:在提供药品和服务时,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参保人员。
3. 诚信守信:药店需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
三、协议签订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现场考察评估: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资质、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3. 签署合作协议:通过审核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日常管理要求
1. 价格公示制度:所有药品的价格信息都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处方药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凭处方购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适应症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3. 数据报送机制:定期向主管机关上报各类业务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库存量等重要指标。
4. 培训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由政府举办的相关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 定期巡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地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对于举报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
3. 退出机制: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希望广大定点零售药店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共同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医疗保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