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燃放管理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适当限制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具体限制措施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燃放现场周围环境的安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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