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工作,确保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以保障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选取方式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具体选取方式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处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 选取程序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明确选取方式、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进入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既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选取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以上是《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