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小额、分散的服务方向,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助力山东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