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公务原则。接待工作应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务实节俭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发生。
(三)对口接待原则。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接待事宜。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接待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三、接待管理
(一)计划审批。公务接待需提前制定详细计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再补办手续。
(二)费用控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核定接待经费标准,不得超支使用财政资金用于接待开支。
(三)食宿安排。优先选择定点饭店作为接待场所,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条件及餐饮服务;严禁超标配备房间设施或安排高档菜肴酒水。
(四)交通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接送客人至指定地点;避免不必要的长途旅行或频繁换乘车辆情况出现。
四、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建设,共同维护良好社会风尚。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细化补充相关内容,但不得违背中央精神实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