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地方税务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市地方税务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因工作需要,依法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服务、文秘、后勤保障、信息化支持等岗位。
二、聘用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三、聘用程序
1. 由用人部门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
2. 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 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门组织招聘或推荐合适人选;
4.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
四、岗位职责
临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在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日常管理
1. 实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工作期间需佩戴工作证件,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3.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4. 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六、考核与奖惩
1. 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2.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3. 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扣发工资或解除合同处理。
七、离职与交接
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调整需离职时,应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工作连续性。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昌吉市地方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备注: 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税务系统整体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