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经营和管理,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地区内从事燃气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经营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燃气经营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应燃气,并对燃气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燃气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第十二条 用户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将燃气用于非法用途,不得转供燃气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燃气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户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将燃气用于非法用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燃气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燃气经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