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五)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
(三)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
(六)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优化配置;
(七)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指导监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清查、评估、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不得重复购置同类资产。
第九条 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改变资产用途。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优先考虑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资产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新增资产购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落实资产保管责任,确保资产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资产盘点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资产闲置、损坏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捐赠等形式。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规定,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