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青岛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涵盖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全过程的学籍管理活动。各学校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入学与注册
新生入学前,须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30日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籍变动管理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学生需提供原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及今后发展的依据。
四、毕业与学位认定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规定的课程修习要求,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申请毕业。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毕业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补救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五、监督与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学籍信息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通过严格执行《青岛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高中教育管理水平,为学生营造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学习环境。